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5年12月1日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 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 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依法登记; (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 (四)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