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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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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沟通联系。
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15年8月3日
附件: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