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活动、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按照工程类型、性质、重要性,确定与工程规划、设计所需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