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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颁布令:(第十五号) 颁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保障监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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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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