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 (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