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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颁布令:(宁人常〔1998〕18号)   颁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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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宁人常〔1998〕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8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从事矿产资源勘探、设计、建设、生产、开采、闭坑和对矿山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