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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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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35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2.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表(略) 二○○九年八月五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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