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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条例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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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条例  (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市(地)、县(市、区)应建立红十字会组织。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街道、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相应的地方红十字会的协调指导。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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