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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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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建村[2008]1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各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巩固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现将《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厅。   附件: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1月14日   附件: 黑龙江省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容及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村容整洁,保障村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村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的村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社会监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垦区、森工林区的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农垦、森工系统的建设管理机构自行负责,业务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村庄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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