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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令: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颁布机构: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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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和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本市实行耕地总量变动和土地法规执行情况等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派驻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七条 市属五区、芦台农场、汉沽农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堡开发区和海港开发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沿海滩涂的登记、确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及沿海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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