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水源保护 污水排放与处理 供水/用水管理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10修正)
颁布机构: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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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务、卫生、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畜牧水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滦县、丰润区、开平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水污染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开展水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