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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颁布机构: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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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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