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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94修正)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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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的决定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修正案”对《石家庄市国家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2日      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5日      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29日      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1994年6月28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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