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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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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200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消防建设要按照“基础工作社区化、消防建设社会化”的总要求,大力加强社区消防组织、消防设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实现社区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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