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土壤污染防治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上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分批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具体工作。市政......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