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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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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上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分批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具体工作。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