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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颁布令: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4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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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6]第4号)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3月16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省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应急机制,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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