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第四条 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六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乡镇、城市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村、社区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组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自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建立工会。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