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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辐射安全 放射性污染 放射卫生防护 核设施与核电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颁布令:(冀法审[2007]85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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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冀法审[2007]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放射诊疗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已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符合医学影像诊疗设置规划,具有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包括:放射诊疗医师、放射技师、物理师等;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   (五)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任命文件、操作规程、突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   (六)配备符合下列规定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具备:剂量仪、二维水箱、水模、个人剂量报警仪、楔形铅块、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具备:活度计、表面污染监测仪、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   3、开展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具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清单;   (六)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   (七)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八)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九)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   其中(一)、(五)、(六)和(七)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八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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