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水源保护 污水排放与处理 供水/用水管理
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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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年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津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涉县、磁县、邯郸县、峰峰矿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负责,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措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涉县、磁县、邯郸县、峰峰矿区、邯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实行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公安、卫生、土地、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生活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