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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0修正)

颁布机构:邯郸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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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8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0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9月30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经营、运输矿产品。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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