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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颁布令: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 颁布机构: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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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9号)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善后赔偿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九)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十)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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