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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令: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 颁布机构: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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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号)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李鸿忠 2008年12月30日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土地、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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