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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薪酬福利 社会保障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颁布机构:湖北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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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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