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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排污许可证规范 排污权交易 环保“三同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颁布机构: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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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实施细则》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鄂环发[2009]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我局制定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章及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文书(略)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一: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通过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机构负责为湖北省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准;对排污权交易双方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省物价、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竞价基价的测算和审核发布,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   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湖北省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收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并参与排污权交易活动。   第八条 经交易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闲置不用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转让。 第二章 排污权的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省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单位主要初始污染物排污权分配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核定属国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   市、州、直管市、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分配。   第十条 对2008年10月27日前已建成项目和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配额原则采取无偿分配方式分配给各排污单位。2008年10月27日之后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   第十一条 依法关闭、取缔企业其无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其有偿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的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企业自行关闭、破产,其拥有的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也可用于今后转产项目,保留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改组、兼并和分立等,应报经原分配初始排污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变更后的排污权大于变更前的排污权之和的,超出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得。   排污单位在原址改制、变更法人等,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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