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 饮用水安全 卫生许可 食品卫生应急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食药监餐〔2011〕277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各级餐饮食品监督所: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天津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其许可审查规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铁路卫生管理部门等依法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或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审批和监管的餐饮服务企业外,餐饮服务许可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中对特大型餐馆,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审批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水上运营企业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资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