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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010修正)

颁布令: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机构: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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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2007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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