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0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修改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查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