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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令: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颁布机构: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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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吴新雄 2006年11月16日 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的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暂缓执行处理决定,双方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辖   第五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选聘。   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案件作出有关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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