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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04修正)
颁布令:市政府令第79号 颁布机构: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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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1999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28日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购置、更新机动车,应当选用低污染车型。
第五条 生产、改装、组装机动车,必须经过排气污染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出厂。
第六条 经销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大修、发动机总成维修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维修后的机动车,必须进行自检,符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