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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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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建工〔2007〕34号)
各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行为规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十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