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放射性污染 辐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 核设施与核电

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7〕14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凡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开展的放射诊疗许可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二、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甲级资质或福建省卫生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承担。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凡是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对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落实放射诊疗管理的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放射诊疗许可的指......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