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令 (第112号)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