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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放射性污染 核设施与核电 放射卫生防护 辐射安全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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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第十八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产生放射性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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