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固定源监测 污染源监控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9重新发布)
颁布机构: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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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注)
(2004年10月20日 深环〔2004〕3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