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职业教育培训 职业资格

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2005修正)

颁布机构: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1998年1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 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培训和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相分离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   第七条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所鉴定职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考核鉴定工作能力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