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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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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参保登记及待遇核发等业务的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渡期内,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业务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基金中心”)负责对两区两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