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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
颁布机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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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穗住保〔2009〕12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合理调配土地资源,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和长效供应制度,经市政府同意,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现将《广州市保障性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制度,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和按需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承租或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机构为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采取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二)有序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三)前瞻性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应当着眼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发展,在满足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的同时,适度开展中远期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储备;
(四)统筹协调原则。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纳入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与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筹协调一致。凡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块,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储备;既有保障性又有经营性用途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储备。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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