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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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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本条例所称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学生实习与本省常住户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历教育毕业生就业见习,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实习坚持学校组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见习工作,加强见习指导与协调,促进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习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见习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接收学生实习和毕业生见习,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吸纳、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二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认真履行学生实习的组织责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八条 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收学生实习,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九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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