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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广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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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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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
(2009年6月27日 粤卫〔2009〕73号)
第一条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名录》中公布的病原微生物,以及其它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