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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颁布令:(第106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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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于2002年9月28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8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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