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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颁布令: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颁布机构: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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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二○○二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的防范、发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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