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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颁布令: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颁布机构: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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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已经2010年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儒林 2010年7月27日 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提高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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