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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令:(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122号) 颁布机构:吉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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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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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6]1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