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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吉林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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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10]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各市 (州)、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八)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 “一票否决”。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四)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五)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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