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劳动关系 劳动综合管理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令: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机构: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9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