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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令: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颁布机构: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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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1993年9月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观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