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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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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2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1.删去第五十一条。 2.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水事纠纷的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并重,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大中城市的水净化设施、供水管网、雨水和下水排放管网、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节约用水等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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