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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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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1981年6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第四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