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劳动防护管理

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  (1981年6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探亲规定》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第四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