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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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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建建管[2009]51号 二○○九年五月八日) 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市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省在肥企业)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内企业,外地企业)。市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取得在肥登记备案证书的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领导、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制定监督检查办法,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委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对三县注册企业的初审等相关工作。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内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二)市内企业和外地进肥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权向市建委投诉、举报,市建委应当及时受理、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六条 市建委应当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处理的责任人员。   第七条 市建委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经营场所(包括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八条 市建委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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