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供配电设备 用电设备 电气仪表设备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颁布令:(第100号)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下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