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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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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经煤炭〔2008〕252号)
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条例》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煤矿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 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开展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水害防治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有关水害问题,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关于水文地质、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和各项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防治原则,认真落实“探、防、堵、截、排”等项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章 机构与制度
第五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各煤矿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和煤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矿区(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审批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措施及水害防治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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